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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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勇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雖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施永泰 」涉有施用毒品案件,不僅已與本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625號、94年度戒毒偵字第292號案件之被告邱勇智其人不符,且聲請書所載聲請沒收之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重量及鑑定書日期、文號等,亦均與被告邱勇智於遭查獲時扣得之重量及卷內所附鑑定書,均未相合,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經核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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