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9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987號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71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自裁定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裁定不服,復聲請再審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裁定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民國85年度判字第2814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94年度裁字第171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於94年9月13日確定,聲請人於100年5月19日始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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