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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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彰化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鍾堯航~B法官胡文傑~B法官王義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林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