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貸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謝宗翰 (原名 謝逢選 、 謝政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宗翰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7,947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