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4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千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千誌與告訴人 黃婕瑜 於民國106年7月12日8時41分許,在新北市○○區○道○號公路北向27.3公里處發生車禍,嗣後於同日9時21分54秒許,雙方商討如何處理車禍事宜時,被告竟當著三名員警面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幹你娘雞巴」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6年12月15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