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郭道德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告 方秀香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下列事項尚有不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一、原告簽發本院90年度票字第6108號民事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載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
二、原告書立借據,及載有「償還方式」之字據,交予被告收執,是否已與被告訂立和解契約?如已訂立和解契約,兩造所訂立者,究係創設性或認定性之和解契約?
三、兩造如已訂立和解契約,被告提前受償,是否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若是,被告所受之利益為若干?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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