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甫宸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本院認為有罪刑不相當等違憲疑義,擬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是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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