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徐敏祥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伍仟捌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