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朱翼淮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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