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裕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沁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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