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正昇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峯
訴訟代理人  王筱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樺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2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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