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叁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至3備註欄「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號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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