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03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兼法定代理 傅崐萁 人被告傅崐萁被告 林金虎 被告 陳聰慧 被告 鄭振榮 被告 林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又提起抗告不合法應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5年重國字第103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人於同年2月1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