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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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甲○○
28號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1月16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惟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