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45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4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218元,及其中新台幣49,810元自民國
93年10月6日起,至民國93年10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