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8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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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280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應龍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9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
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97年10月1日簽發
,以被告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票號:
0000000號之本票1紙,嗣後多次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均遭被告拒絕,追索無效,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影本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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