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
 依辰即 高玉鴻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1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