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再微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微字第7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小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謝慧敏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