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3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