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金輔政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2.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5.釋明聲請人曾於96年1月「大額還本」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聲請人因車禍致骨折、乳癌手術之發生時間,並提出相關醫療收據。
7.聲請人之配偶自94至96年之扣繳憑單或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其95年迄今之薪轉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或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另聲請人之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及金額為何?
8.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