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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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世佳┌───────────────────────────────────────────────────────┐│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王有生台中縣梧棲鎮農會│97年9月25日│11,500元│0000000││├──┼─────────┼─────────┼───────────┼────────┼────────┼──┤│002│台中消防企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97年10月19日│151,400元│0000000││││限公司 黃瑞灥 │分行│││││├──┼─────────┼─────────┼───────────┼────────┼────────┼──┤│003│ 王發成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97年10月6日│11,760元│0000000│││││行│││││├──┼─────────┼─────────┼───────────┼────────┼────────┼──┤│004│大棍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大慶分│97年10月5日│20,978元│0000000││││ 凃國棟 │行│││││├──┼─────────┼─────────┼───────────┼────────┼────────┼──┤│005│ 郭國瑋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97年10月10日│16,748元│IA0000000│││││行│││││├──┼─────────┼─────────┼───────────┼────────┼────────┼──┤│006│ 楊東貴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97年9月31日│22,100元│0000000│││││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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