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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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世佳┌───────────────────────────────────────────────────────┐│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進吉興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9月30日│151,404元│UA0000000││││ 欒文寶 │分行│││││├──┼─────────┼─────────┼───────────┼────────┼────────┼──┤│002│進吉興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10月30日│130,452元│UA0000000││││欒文寶│分行│││││├──┼─────────┼─────────┼───────────┼────────┼────────┼──┤│003│黃禾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 烏日 分│97年11月5日│78,309元│WHA0000000││││ 黃昌源 │行│││││├──┼─────────┼─────────┼───────────┼────────┼────────┼──┤│004│黃禾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97年10月5日│47,250元│WHA0000000││││黃昌源│行│││││├──┼─────────┼─────────┼───────────┼────────┼────────┼──┤│005│永立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97年9月25日│96,000元│JP0000000││││籃賴阿滿│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