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89號原告 史金生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兼法定代理人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