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941號債權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塗碧玉中港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為中港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或
中港石材有限公司亦或中港石材行。又該聲請狀所附之證物即本票裁定影本,其相對人為中港石材行,如為對中港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或中港石材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並請釋明原因事實關係。
㈡中港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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