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謝謂君 即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於民國95年9月12日以交路字第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3年9月30日核准變更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8冊第53頁第2695號)。茲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3項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3項部分(變更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該條文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