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世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2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世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郭世瑋前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 金冠 通訊處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代收保費業務。詎其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經過,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金額之保險費,挪為自用,共計3次,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誤認為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二、100年12月間, 汪文 瓊因收受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經過,接續偽造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書,再交付 汪文瓊 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 陳沛 茹等十人。
三、案經中國人壽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郭世瑋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部分,所犯法條原記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本院104年6月1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郭世瑋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世瑋對於前揭事實一及事實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三卷第4-6頁、偵二卷第5-6頁、第15頁-第15頁反面、偵三卷第17-19頁、第35-36頁、本院卷第22頁-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吳青峰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46-47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膺旭 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6頁);證人即被害人汪文瓊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2頁-第2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 劉麗真 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32頁-第3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蔡 秀貞 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偵二卷第18頁-第18頁反面)相符,且有送金單3紙(見偵一卷第9-10頁);中國人壽公司壽險首期送金單回銷追蹤表1紙(見偵一卷第11頁);第一銀行匯款單2紙(見偵一卷第6頁);送金單2紙(見偵一卷第7頁);中國人壽公司送金單領用情況系統查詢結果表1紙(見偵一卷第8頁);約定書3份(見偵一卷第12-15頁);中國人壽新喜樂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劉麗真)(見偵二卷第35頁-第36頁反面);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簡易要保書(汪文瓊)(見偵二卷第37頁-第37頁反面);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汪 子喬 )(見偵二卷第38頁-第39頁反面)在卷足稽,被告郭世瑋前揭之自白核與事證均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為事實一之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較,就法定刑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上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一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中國人壽/ 周靖 芳」之圓形戳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送金單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再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二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以及偽簽「陳 沛茹 」、「 蔡秀
」、「陳 淑蓉 」、「 吳昆皇 」、「 盧湘 棋」、「蔡 佳芬 」、「 李政 峰」、「 張耀 元」、「陳 永明 」、「 王健承 」等人之署名及指印,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指印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按數犯罪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為求取信於汪文瓊,於密切接近之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30日分別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付予汪文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係本於同一計畫之單一行為決意,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是關於被告所犯事實二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依前開判例要旨,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再被告郭世瑋所犯事實一及事實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
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4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郭世瑋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利用招攬保險之機會,及客戶對其之信任,施以詐術以騙取金錢,復為求取信於受詐騙之被害人,偽刻印章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私文書而持以行使,致使告訴人中國人壽公司之營運管理受有重大損害,且所詐騙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109萬5646元,惡性非輕,且犯後迄今均未與被害人和解以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不能認為良好,惟另考量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惟其個人戶籍資料則記載為大學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目前在人力仲介公司工作,屬臨時工性質,每月收入約2、3萬元,目前居住在公司宿舍,未與家人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被害人汪文瓊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所偽刻之「中國人壽/ 周靖芳 」之圓形戳章、「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及所偽造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印文、署名及指印,均應依上開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附表┌───────────────────────────────────────────┐│附表一│├─┬────┬─────┬───┬───┬─────────────┬────────┤│編│犯罪時間│保單名稱、│被害人│詐騙金│犯罪經過│主文(罪名、宣告││號││號碼及內容││額(新│(新臺幣)│刑應沒收之物)││││││臺幣)│││├─┼────┼─────┼───┼───┼─────────────┼────────┤│1│99年10月│「中國人壽│汪文瓊│275萬│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間某日。│金好意保險│及中國│元│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起││」,保單號│人壽公││文書之犯意,於99年10月間,│徒刑壹年;如附表││訴││碼:756933│司││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1及編號2「││書││27號,要保│││稱:「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應沒收之物」欄所││犯││人:汪文瓊│││即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示之物均沒收之。││罪││,被保險人│││退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事││: 汪子喬 ,│││云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實││申請日期:│││依其指示匯款300萬元至郭世│││一││99年10月19│││瑋個人所申設之 國泰世華 商業│││之││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帳│││㈠│││││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郭世瑋於取得前揭300萬││││││││元之匯款後,僅將其中25萬元││││││││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司,餘款275萬元均挪為己用││││││││。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國人││││││││壽公司所使用之「預收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以下││││││││簡稱「送金單」,及偽刻「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後,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及編號2所示編號L0000000號││││││││、L0000000號送金單之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偽造上││││││││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付汪文瓊││││││││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文瓊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2│100年4月│「中國人壽│劉麗真│75萬79│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初某日。│新喜樂人生│及中國│20元│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起││變額壽險」│人壽公││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間,│徒刑柒月;如附表││訴││保單號碼:│司││向劉麗真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3及編號4「││書││00000000號│││稱:「倘一次繳清保費,則自│應沒收之物」欄所││犯││,要保人:│││102年5月間起即可逐年領回繳│示之物均沒收之。││罪││劉麗真,被│││交款項之利息及本金」云云,│││事││保險人:張│││致使劉麗真陷於錯誤,依其指│││實││仲勳,申請│││示於同年月10日、14日分別匯│││一││日期:100│││款55萬元、24萬元至郭世瑋個│││之││年3月29日│││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㈡││。│││帳戶內,及另交付現金5萬元│││︶│││││予郭世瑋;郭世瑋於取得前揭││││││││款項後,除曾退回佣金1萬2千││││││││元予劉麗真,並將7萬零80元││││││││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司外,餘款75萬7920元均挪為││││││││己用。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國人壽公司所使用之「送金單││││││││」,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其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及編號4所示編號L3││││││││350012號、L0000000號送金單││││││││之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偽造上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付劉麗真收執而持以行使,使││││││││劉麗真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3│100年11│「中國人壽│汪文瓊│758萬7│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月3日或4│富足一生終│及中國│726元│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起│日。│身壽險」,│人壽公││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0月間│徒刑壹年捌月;如││訴││保單號碼:│司││,復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附表二編號5「應││書││00000000號│││汪文瓊同意以其子汪子喬名義│沒收之物」欄所示││犯││,要保人:│││投保,郭世瑋並向汪文瓊佯稱│之物均沒收之。││罪││汪子喬,被│││:「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即│││事││保險人:汪│││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退│││實││子喬,申請│││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云│││一││日期:100│││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依│││之││年11月3日│││其指示匯款798萬7080元至郭│││㈢││。│││世瑋個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郭世瑋於取得││││││││前揭798萬7080元匯款後,僅││││││││將其中39萬9354元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司,餘款75││││││││8萬7726元均挪為己用。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國人壽公司││││││││所使用之「送金單」,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其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編號L0000000號送金單之││││││││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偽造上開送金單1紙一併交付││││││││汪文瓊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文瓊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4│100年12│無│ 陳沛茹 │無│100年12月間,汪文瓊因收受│郭世瑋犯行使偽造││︵│月26日、││、蔡秀││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私文書罪,處有期││起│100年12││貞、陳││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徒刑柒月;如附表││訴│月27日、││淑蓉、││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三編號1至編號3「││書│100年12││吳昆皇││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應沒收之物」欄所││犯│月30日││、盧湘││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示之物均沒收之。││罪│││棋、蔡││續於左列犯罪時間,接續偽造│││事│││佳芬、││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實│││ 李政峰 ││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一│││、張耀││書3份,並偽刻「金冠通訊處│││之│││元、陳││」之印章1枚後,在前說明文│││㈣│││永明、││件上偽蓋「金冠通訊處」之印│││︶│││ 王健丞 ││文及偽簽「陳沛茹」、「蔡秀││││││││貞」、「 陳淑蓉 」、「吳昆皇││││││││」、「 盧湘棋 」、「 蔡佳芬 」││││││││、「李政峰」、「 張耀元 」、││││││││「 陳永明 」、「王健承」等人││││││││之署名及指印,再交付予汪文││││││││瓊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上開陳沛││││││││茹等十人。││││││││││└─┴────┴─────┴───┴───┴─────────────┴────────┘┌──────────────────────────────────────┐│附表二│├─┬─────────┬─────────────┬────────────┤│編│變造私文書文件名稱│變造私文書內容│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印文││號│││)│├─┼─────────┼─────────────┼────────────┤│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L0000000號│午9時00分。│││││④保險內容:│││││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99.12年期.1000萬。│││││⑵保險費:250,000元。│││││⑶繳費方式:年繳。│││││⑷繳費內容:現金。│││││⑤業務員:郭世瑋。│││││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⑦單位名稱:金冠。│││││⑧單位代碼:JJ040。│││││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2│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L0000000號│午10時00分。│││││④保險內容:│││││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99.12年期(2~12)。│││││⑵保險費:2,750,000元。│││││⑶繳費方式:躉繳。│││││⑷繳費內容:現金。│││││⑤業務員:郭世瑋。│││││⑥單位名稱:金冠。│││││⑦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 張仲勳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L0000000號│午13時00分。│││││④保險內容:│││││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99DRILF2003。│││││⑵保險費:70,080元。│││││⑶繳費方式:年繳。│││││⑷繳費內容:現金。│││││⑤業務員:郭世瑋。│││││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⑦單位名稱:金冠。│││││⑧單位代碼:JJ040。│││││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4│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張仲勳。│」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L0000000號│午13時00分。│││││④保險內容:│││││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99DRILF2003(2~12)│││││。│││││⑵保險費:770,880元。│││││⑶繳費方式:躉繳。│││││⑷繳費內容:現金。│││││⑤業務員:郭世瑋。│││││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⑦單位名稱:金冠。│││││⑧單位代碼:JJ040。│││││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原件送金單號碼:00000000│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②要保人:汪子喬。│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L0000000號│③被保險人:汪子喬。│││││④繳費日期:100年11月4日上│││││午10時30分。│││││⑤保險內容:│││││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ANIPL20年期606萬。│││││⑵保險費:7,587,726元。│││││⑶繳費方式:躉繳。│││││⑷繳費內容:現金。│││││⑥業務員:郭世瑋。│││││⑦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⑧單位名稱:金冠。│││││⑨單位代碼:JJ040。│││││⑩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附表三│├─┬───┬─────────────────────┬──────────┤│編│偽造私│偽造私文書內容│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號│文書文││印文)│││件名稱│││├─┼───┼─────────────────────┼──────────┤│1│無名稱│①主旨:汪文瓊、汪子喬保單內容;保單號碼:│偽造之「陳沛茹」署名││││00000000、00000000。│及指印各壹枚。││││②說明:保單金額例入金冠通訊處的基金帳戶,│││││該帳戶分為 富蘭克林 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金。│││││③保單金額確定存入該通訊處基金帳戶,其於保│││││費在於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的保單價│││││值金。│││││④管理主管:陳沛茹(簽名捺印)、0000000。│││││⑤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2│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要/被保險│偽造之「金冠通訊處」││││人:汪文瓊/汪子喬,保單00000000起保日99.│印章壹個、偽造之「蔡││││10.19商品名稱P9(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繳│秀貞」署名貳枚及指印││││期12年期,首期保費250,000續期保費2,750,0│壹枚、「金冠通訊處」││││00,該保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印文壹枚。││││費列入在保單(P9)解約金,其餘2,750,000列│││││入中國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個投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續期保費│││││,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款項│││││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保│││││單00000000需繳滿2年2個月為止101.12.20即│││││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滿3│││││期的保費解約金552,700及單位營運帳戶贖回│││││2,627,300共3,180,000以兩筆匯入要保人帳戶│││││。保單00000000起保日100.11.03商品名稱ANI│││││PL(中國人壽富足一生終身壽險),繳期20年│││││期,首期保費399,354續期保費7,587,726該保│││││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費列入在│││││保單(ANIPL)解約金,其餘7,587,726列入中國│││││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個投│││││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第四年續期│││││保費,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款項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保單00000000需繳滿3年6個月為止104.05.0│││││4即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滿4期的保費解約金1,079,286及單位營運帳戶│││││贖回7,703,872共8,783,158以兩筆匯入要保人│││││帳戶。(註:該頁面下方有「 蔡秀貞 」之簽名│││││、捺印各1枚)單位營運帳戶絕無問題,帳戶│││││所需要支出及保費需要補足必需透過單位申請│││││書及高階主管簽章才可執行,保單利益絕無問│││││題,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到期日、│││││營運單位帳戶2,627,300及7,703,872到期日,│││││有問題該單位直屬主管全權負責。│││││②銷售員:郭世瑋(簽名)。│││││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④直屬主管:蔡秀貞(簽名)。│││││⑤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⑥該文件蓋有「金冠通訊處」印文1枚。│││││⑦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3│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偽造之「陳淑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以上保單│吳昆皇」、「盧湘棋」││││為本單位業務人員:郭世瑋所銷售特別商品,│、「蔡佳芬」、「李政││││特別商品已經向客戶收取所有繳期保費,續期│峰」、「張耀元」、「││││保費將列入金冠通訊處之營運帳戶,該帳戶由│陳永明」、「王健承」││││陳沛茹經理所管,在客戶及保單到期日前,若│、「陳沛茹」、「蔡秀││││發生任何相關保單客戶問題:如保單到期解約│貞」署名各壹枚。││││時,客戶所應領的解約金如有不足及公司查知│││││保單有問題時,本單位金冠通訊處相關主管,│││││將負責及承擔業務人員:郭世瑋,後續處理問│││││題。│││││②相關主管名單:陳淑蓉、吳昆皇、盧湘棋、蔡│││││佳芬、李政峰、張耀元、陳永明、王健承、陳│││││沛茹、蔡秀貞(以上均係簽名)。│││││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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