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甲○○之出生日期,原記載之「民國五十年一月七日」,應更正為「民國五十年四月七日」。
理由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上訴人甲○○之出生日期有誤,係屬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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