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調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忠諺 等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40,13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
補正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