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七○號被告(即上訴人)乙○○過失傷害案件期間,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對被告即上訴人向本院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前揭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當庭撤回上訴,有撤回上訴聲請狀附卷可佐,是本院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曾鴻文法官黃宣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