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親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十日內,提供血液檢體或協同原告之子 趙家逸 前往醫療院所為親子血緣關係之鑑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