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