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