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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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 吳海水 訴訟代理人 吳振宏 被上訴人 吳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於10日內具狀說明 利得 償還請求權部分之原因事實;另請被上訴人於7日內具狀表示是否同意上訴人追加利得償還請求權,若同意,則請提出答辯。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