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禎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禎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謝禎銘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附表:受刑人謝禎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恐嚇危害安│拘役30日│102年5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11│臺中│102年│102年11│││全│││102年度│地院│度易字│月14日│地院│度易字│月14日││││││偵字第││第2849│││第2849│││││││16348號││號│││號││├─┼─────┼────┼───────┼────┼──┼───┼────┼──┼───┼────┤│2│剝奪他人行│拘役50日│102年10月17日│臺中地檢│臺中│103年│103年3月│臺中│103年│103年4月│││動自由│││102年度│地院│度中簡│19日│地院│度中簡│21日││││││偵字第││字第│││字第│││││││26680號││255號│││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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