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維賢莊煌春錢興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李維賢、莊煌春、錢興旺之證明文件,逾期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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