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劉寶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群豪印刷實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沙鹿分 │100年11月5日│82,751元│DA0000000││││司│行│││││├──┼─────────┼─────────┼──────┼──────┼──────┼──┤│002│ 趙育苗 │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100年11月5日│79,560元│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