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宜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宜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宜祥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宜祥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7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769號│100年度偵字第24769號│101年度調偵字第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13日│101年3月23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0號│101年度審簡字第9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1年4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40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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