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吳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244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上開不動產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民事起訴狀後附之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並未見該不動產由兩造共有,故請陳報本件請求分割之依據為何?原告對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又本件究僅請求分割土地部分?或就房屋部分一併為分割?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