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張世杰因毒品、竊盜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七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1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三至六、八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附表受刑人張世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105年4月30日│106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91號│第691號│第909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24││││1號│1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1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07年度訴緝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24││││1號│1號│號││判決├────┼────────┼────────┼────────┤││判決│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2日│106年8月12日│107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44號│第944號│第31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7年度訴字第28│10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216號││事實審├────┼────────┼────────┼────────┤││判決│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6日│107年7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7年度訴字第28│107年度審訴字第││││號│號│216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8日│107年5月8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0日│106年10月13日至│││││106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316號│756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367│││││216號│1號│││事實審├────┼────────┼────────┼────────┤││判決│107年7月9日│108年1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易字第│││││216號│3671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7日│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