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李松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地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5條定有明文。故請陳報原告請求確認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不動產役權存在所增價額為何?及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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