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 黃崇銘 原告 賴秀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原告 陳木麵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張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