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林美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10月21日起至│百分之1.93│10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20,778元│104年12月23日止││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4年12月24日起至│百分之1.86││20%計算。││││105年3月30日止││││││├────────────┼──────┤│││││105年3月31日│百分之1.79││││││起至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