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夫樣‧夷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2,876元│105年1月29日起至105│4.46%│105年3月1日起至│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3月15日止││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105年3月16日起至105│4.32%││約金。││││年4月15日止││││││├──────────┼──────┤│││││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4.25%││││││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