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更名前: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木字第一○二八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木字第一○二八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並陳明其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由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更名記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提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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