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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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歡喜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歡喜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甲○○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嫌。查專利法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總統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罪規定已刪除廢止,其施行日期依修正後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本法除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台經字第Z000000000C號函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經本院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是被告等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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