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62號

原告甲女年籍詳卷

被告乙男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龍忠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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