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費用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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