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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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2號聲請人麗得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吳東穎 │台灣中小企業銀│97年3月7日│23,810元│AT0000000│││││行員 林分行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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