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6號
原   告  賴新榮
被   告  郭鴻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25日約定由原告經營之新富
利不鏽鋼鐵工廠承攬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嘉義縣民雄鄉○○
村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屋頂增建工程,並簽立屋
頂增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於工程期間,被告口頭
告知需追加如附表所示項目之工程(下稱系爭追加工程),
追加承攬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906元,原告於104年8月
15日完工,詎被告竟稱預算不夠拒絕給付系爭工程追加款45
,906元,原告於同年11月14日向被告以民雄郵局存證號碼15
7號存證信函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追加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5,906元。
三、被告則以:伊否認原告片面製作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追加工程
,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工程原本即包括在系爭契約書之整個
工程範圍內,雙方並於104年8月10日會算工程尾款為21,100
元,被告並已給付該工程尾款予原告,是被告並無積欠原告
任何工程款,原告竟巧立名目再向被告要求系爭追加工程款
,顯係子虛烏有、於法不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曾簽立系爭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所
有系爭房屋之屋頂增建工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
書1份可憑,堪信為真實。
(二)至於原告另主張於施工期間,被告口頭告知需追加如附表
所示項目之工程,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本院觀諸兩造所簽訂系爭契約書第(九)條明定:「如有
追加之條款,經雙方商討無誤,可以以手寫方式於下列空
白處訂立,需雙方簽名,以示公證」等語,足認系爭增建
屋頂工程如有追加工程之需要,雙方似應在系爭契約書空
白欄位記載明確,始符契約之要求,復參以系爭契約書空
白欄位亦有「3F樓梯一式7500」之追加工程記載,但卻無
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工程項目之記載,堪信如附表所示工
程項目應非追加工程甚明,故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項目均
屬系爭契約書之施工範圍,原告不得另請求追加工程費用
,應非子虛,堪值採信
(三)此外,系爭增建工程施工完畢後,雙方曾經會算工程款,
經兩造將追加工程項目與施工期間產生損害賠償互相抵銷
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工程尾款21,100元,有計算單1份
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3頁),且被告亦已依此會算結果給
付原告21,100元,並經原告於104年8月10日簽收,有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5頁),本院衡諸
系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明確記載「收到屋頂增建工程工
程尾款」等文句,復有原告本人之簽名可佐,堪信被告辯
稱兩造已會算全部工程款並給付完畢等語,應屬實情,堪
值採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未計算之追
加工程款45,906元未給付,並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45,906元追加工程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追加
工程款45,906元,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
├──┼──────────┼──────┼───────┤
│1│不鏽鋼內水槽│12.6尺×360│4,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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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窗戶台度││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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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兩個門窗附件│38尺×80│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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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七字條│146尺×80│1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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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直條│13.5尺×100│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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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面壁路烤漆浪板│8坪×1400│11,200元│
├──┼──────────┼──────┼───────┤
│7│南面烤漆便門遮雨棚│一式│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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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增設太子樓(含門)│一式│12,000元│
├──┼──────────┴──────┴───────┤
││總計:45,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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