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宏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4
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經104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
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郁淇